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七號
- 聲請人
- 株式會社乃村工藝社
- 法定代理人
- 渡邊勝
- 訴訟代理人
- 陳鵬光律師
顧立雄律師
陳一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廣三崇光百貨暨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三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三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二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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