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七號
- 聲請人
- 即
- 被上訴人
- 迴龍精機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永世隆精機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陳如婷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蕭淑文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蕭水樹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蕭淑惠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蕭淑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劉法正律師
賴蘇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歐陽傑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再審事件(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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