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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一號

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袁靜文鄭雅萍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一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洪毓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國榮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一○二年度家上字第四六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蔡明哲(住高雄市○○區○○○路○○○號十一樓之一)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一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