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八號聲 請 人 施淑貞律師(即吳鯤陽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吳鯤陽與被上訴人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件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九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