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 聲請人
- 即
- 被上訴人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三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海珍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海珍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