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即、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海珍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