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黃義豐鄭雅萍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
被上訴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海珍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