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富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一鳴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周春櫻律師
- 設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