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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

請求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慧兒阮富枝彭昭芬吳麗惠陳光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富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
設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光 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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