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四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昭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興松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四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興松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