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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四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許澍林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四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興松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四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