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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四八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彥文沈方維簡清忠吳惠郁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四八號

聲請人
幸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四八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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