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 聲請人
- 何春源律師(即張寶玉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原告張寶玉與再審被告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再字第四三號、第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原告張寶玉與再審被告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再字第四三號、第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