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
- 聲請人
-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四一四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黃柏彰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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