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三號
- 聲請人
- 陳聰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惠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三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惠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G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