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台北市淨法界善友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葉秀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葉秀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