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
- 聲請人
- 金永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剛
- 訴訟代理人
- 葉銘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