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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三號

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吳麗女王仁貴吳謀焰謝碧莉詹文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三號

聲請人
謝東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老仁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重家上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許恒輔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家救字第一八二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三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