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劉福來邱瑞祥謝碧莉詹文馨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