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三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三六號
- 聲請人
- 洪麗珍律師(即張寶玉之選任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寶玉與相對人陳文忠間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號),經本院選任為張寶玉之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三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寶玉與相對人陳文忠間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號),經本院選任為張寶玉之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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