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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八號

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沈方維蔡烱燉黃國忠梁玉芬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八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即謝東憲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謝東憲與被上訴人謝老仁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八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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