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八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許恒輔律師(即謝東憲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謝東憲與被上訴人謝老仁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八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謝東憲與被上訴人謝老仁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