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七號
- 聲請人
-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年
上列聲請人因與晶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七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七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晶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七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