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二號
- 聲請人
- 彭天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二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G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