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七號
- 聲請人
- 黃日新
黃甘休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欽佩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七號
黃甘休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欽佩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G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