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一號
- 聲請人
-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懷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生
- 訴訟代理人
- 何佩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明發等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一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明發等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