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一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秀燕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良政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一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良政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