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四號
- 聲請人
- 張景堯律師(即上訴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正庸與被上訴人朱清正等間請求損害賠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四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正庸與被上訴人朱清正等間請求損害賠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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