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
- 聲請人
-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壹
- 聲請人
- 楊克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至格律師
蔡佳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鍾煥龍間請求給付價金上訴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六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四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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