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吳麗惠、彭昭芬、鄭傑夫
- 法定代理人林文壹
- 當事人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克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聲 請 人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壹 聲 請 人 楊克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蔡佳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鍾煥龍間請求給付價金上訴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六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四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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