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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八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高孟焄鄭雅萍陳光秀鍾任賜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八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江士香
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永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八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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