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八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江士香
- 法定代理人
- 江國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永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八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永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