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三號
- 聲請人
- 謝東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老仁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重家上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許恒輔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家救字第一八二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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