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聲 請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