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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三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恩山彭昭芬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三號

聲請人
吳雨學律師(即佟大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佟大為與佟家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一、一七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三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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