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三號
- 聲請人
- 吳雨學律師(即佟大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佟大為與佟家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一、一七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三號
上列聲請人因佟大為與佟家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一、一七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