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恩山周舒雁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廖慶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肇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民著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林維信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一○四年度民救上字第七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