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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三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鄭雅萍高金枝吳光釗吳謀焰詹文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三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三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煌燦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范雅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安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三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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