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一號
- 聲請人
- 陳新興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蘇添發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一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八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一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蘇添發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一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八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