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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一號

請求給付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詹文馨周玫芳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一號

聲請人
陳新興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蘇添發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一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八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一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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