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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吳謀焰周玫芳詹文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請人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威豐儀錶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五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