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 聲請人
-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綉氣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威豐儀錶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威豐儀錶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再抗告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