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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八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吳謀焰李錦美詹文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八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趙瑞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時琳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詹 文 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八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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