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八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趙瑞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訴訟代理人
- 黃秋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冠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時琳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九八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時琳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