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四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焦仁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間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四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間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