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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六號

請求給付地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恩山鄭純惠吳惠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六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許俊美

      許中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二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惠 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六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地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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