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6 日
和 解 筆 錄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七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 忠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吳柏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一○四年上字第一五五七號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建上字第四六號)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二樓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鄭傑夫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滕允潔 書記官 王宜玲 通 譯 吳忠濠 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和解成立內容: 一、本訴部分: ㈠、內政部營建署同意給付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九百二十萬九千五百九十七元。 ㈡、訴訟費用各自負擔(鑑定費用二十九萬四千元,由內政部營建署負擔,並已支付)。 ㈢、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請求拋棄。 二、反訴部分: ㈠、內政部營建署撤回反訴之上訴。 ㈡、訴訟費用由內政部營建署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覽朗讀無訛始簽名: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張菀萱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清源律師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書記官 王 宜 玲 審判長法 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