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明發
陳盈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懷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陳盈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懷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