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九號聲 請 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上列聲請人因與晶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七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