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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重瑜林恩山吳青蓉周舒雁劉靜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九號

聲請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上列聲請人因與晶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七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劉 靜 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九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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