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廖慶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肇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民著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林維信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一○四年度民救上字第七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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