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四號
- 聲請人
-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為洲
- 訴訟代理人
- 陳初梅律師
林芝余律師
呂 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騵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四號
林芝余律師
呂 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騵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