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
- 聲請人
- 即再審被告
-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為洲
上列聲請人因與騵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再審之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騵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再審之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