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授權契約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聲 請 人 即再審被告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洲 上列聲請人因與騵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再審之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