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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七號

請求返還房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恩山鄭純惠吳惠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七號

聲請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何安繼

上列聲請人因與沈慧玲等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理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相對人沈慧玲、陳綺雯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下稱台高院)一○○年度重上字第八一八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判決將上開第二審判決關於相對人敗訴部分廢棄發回後,台高院以一○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九九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及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聲請人負擔,並告確定。則聲請人上開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應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惠 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七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房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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