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即、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二號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興松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六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