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四號
- 聲請人
- 劉姐均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勞上字第四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勞上字第四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覆議審查表,及一○五年度台北市低收入戶卡(均影本)可稽。聲請人之聲請,尚非顯無理由,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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