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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劉福來李錦美梁玉芬吳光釗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
湯徐六妹

上列聲請人因與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