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 聲請人
- 湯徐六妹
上列聲請人因與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v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