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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請求償還無因管理費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恩山鄭純惠吳惠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林楊墨坭
即被上訴人
楊 美 鳳
即被上訴人
楊 美 會
即被上訴人
楊 美 足
即被上訴人
楊 美 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 文 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 翊 展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 嘉 成律師
被上訴人
劉 梓 仁

      黃 鉅 淳

      黃林阿員

      黃 義 鈞

      蔡 猷 良

      蔡 猷 陞

      蔡 猷 聰

      蔡 文 凱

      蔡 猷 明

      王 寶 玲

      蕭 德 裕

           號

      蔡 俐 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拾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惠 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償還無因管理費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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