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六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許俊美
許中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二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六號
許中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二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