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二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蔡正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段宜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二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段宜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