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二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二六號
- 聲請人
- 李宜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雅彬即彬勝企業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二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雅彬即彬勝企業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