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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

一、台 墜文治(林塗即林塗之承受訴訟人)等因田文治與林塗(即林塗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王仁貴李錦美陳駿璧李寶堂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

聲明人
墜文治(林塗即林𡍼之承受訴訟人)

      林育珉(同上)

      林仁又(同上)

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田光榮與其被繼承人即被上訴人林塗 (即林𡍼)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上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本院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墜文治、林育珉、林仁又為被上訴人林塗( 即林𡍼)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林塗( 即林𡍼) 於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5 年8 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明人墜文治、林育珉、林仁又,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墜文治(林塗即林塗之承受訴訟人)等因田文治與林塗(即林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